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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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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制度係為使企業員工取得自己所服務公司之股票,
除由員工定期自薪資提存外, 並由企業以提供獎勵金之方式,來鼓勵員工購入並長期持有自己公司股票之制度。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 在美、日等地已施行多年, 且美、日等地大公司有九成以上均設有企業員工持股計劃作為員工分享公司經營利潤
(profit sharing)方式之一, 另一方面也是退休計劃之一項。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觀念與時下流行的「定期小額信託」類似,其不同之處在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投資標的為所服務公司股票,且員工可額外享受公司所相對提撥之獎勵金,但是員工一旦加入持股會,除退休、離職或經持股會同意,不得將所購入之股票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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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委託人可以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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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惟委託人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時,尚須依據終止時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支付千分之一的提前解約費予受託人,其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之方式如下:
(一) 如為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只要委託人臨櫃填寫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申請書即可。
(二) 如為他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且委託人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未勾選「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時,須先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方可辦理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若委託人對信託契約欲保留相當彈性之自主權利,可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勾選「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等權利」之相關條文,則僅須委託人臨櫃填寫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申請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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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辦理單筆信託後,可以再增加信託資金嗎?有何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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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惟須填寫「追加信託金額申請書」且每次增加之信託資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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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可否變更受益人及約定事項,應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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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變更約定事項需由委託人向受託人申請辦理信託契約之修訂,並支付受託人契約修訂費;至於受益人之變更方式如下:
(一) 請原受益人出具書面同意後,再由委託人及新指定之受益人向本行申請辦理信託契約之修訂,有關信託契約之修訂應經委託人、受託人(本行)及受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 若委託人對信託契約欲保留相當彈性之自主權利,可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勾選「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等權利」之相關條文,則可不經原受益人同意逕行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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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信託財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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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一) 依據信託法之規定,若委託人死亡,其若同時為受益人時,則信託財產屬於其遺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之,有涉及稅賦時,由該繼承人自行負申報及繳納之責;另若委託人指定其配偶為受益人時,若委託人死亡,信託契約仍屬存續,且該筆信託資金仍可按原契約之約定給付,惟於終止前不得再修改契約條款。
(二) 依據信託法之規定,若受益人死亡,原信託契約所載之信託利益將以受益人之繼承人為歸屬權利人,惟有涉及稅賦時,由該繼承人自行負報稅及繳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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