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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委託人及受益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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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委託人(通常為父母)必須要有行為能力,受益人則無限制條件,惟必須確定,通常為未成年子女,而當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時(他益信託),委託人於簽訂信託契約後交付信託資金之前,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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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委託人可以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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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惟委託人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時,國稅局並不會退回先前委託人所繳交之贈與稅。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之方式如下:
(一) 如為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只要委託人臨櫃填寫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申請書即可。
(二) 如為他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且委託人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未勾選「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時,須先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方可辦理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若委託人對信託契約欲保留相當彈性之自主權利,可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勾選「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等權利」之相關條文,則僅須委託人臨櫃填寫終止或解除信託契約申請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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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辦理單筆信託後,可以再增加信託資金嗎?有何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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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惟追加信託股數部分之孳息受益人仍為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時(他益信託),委託人須於追加日就追加部分另外計算贈與金額,繳交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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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可否變更受益人及約定事項,應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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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可以,變更約定事項需由委託人向受託人(本行)申請辦理信託契約之修訂;至於受益人之變更方式如下:
(一) 請原受益人出具書面同意後,再由委託人及新指定之受益人向本行申請辦理信託契約之修訂,有關信託契約之修訂應經委託人、受託人(本行)及受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前揭所稱之受益人如為未成年人,則其相關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 若委託人對信託契約欲保留相當彈性之自主權利,可於「信託成立申請書」上勾選「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處分受益人權利或終止信託等權利」之相關條文,則可不經原受益人同意逕行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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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信託財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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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一) 依據信託法之規定,若委託人死亡,信託契約仍屬存續,惟終止前不得再修改契約條款,而該筆信託財產仍可按原契約之約定給付,惟就委託人之權益未領受部分仍須計入委託人之遺產。
(二) 依據信託法之規定,若受益人死亡,原信託契約所載之信託利益將以受益人之繼承人為歸屬權利人,且原受益人之權益未領受部分仍須計入該受益人之遺產,由該受益人之繼承人自行負報稅及繳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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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委託人將名下持股交付信託,是否會影響其董監持股之計算?又交付信託之股數有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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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一)
依證交法第26條之規定,如果委託人係採保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則信託持股部分是可以計入董監持股計算的;但如委託人不保有運用決定權,則信託持股部分就不能計入。
(二) 若委託人係董監事,且交付信託股數如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時,仍適用公司法197條董監事解任規定。此外,董監事已交付信託之股數,於董監事改選時,不得計入委託書徵求人持股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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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未上市櫃股票是否可以交付信託,有何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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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一)
未上市櫃股票(含興櫃股票)仍可以交付信託,惟贈與價值之計算係按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但如果是興櫃股票已定妥承銷價者,則以承銷價估算贈與價值。
(二) 未上市公司之董監事及大股東,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股票信託移轉予受託人,無論是否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台灣證券交易所一律認定為「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中所稱之「股權移轉」,故信託之股數須加以留意,以免因信託股數過多,被視為大量股權移轉而影響上市之時程。申請上櫃者則無此考量。
(三) 未上市櫃公司之董監事及大股東如在公司上市櫃前已作股權信託,而上市櫃後,信託持股部分若被強制集保,即使委託人保有運用決定權,但依規定於集中保管期間,委託人對該信託持股是不得轉讓及處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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