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 | 保管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係指委任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投顧/投信公司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約定代為進行投資。
全權委託投資之主要當事人為委任人、投顧/投信公司及保管機構。委任人與保管銀行簽訂「委任契約」委保管銀行保管其資產及代理委任人辦理買賣證券之開戶、交割等相關事宜。
保管銀行為全權委託投資委任人所開立的投資買賣帳戶係以委任人為開戶名義人。三方當事人(委任人、投顧/投信公司、保管機構)共同簽署「三方權義協定書」,用以規範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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