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 | 有價證券簽證
   
 
 
一、目的
  簽證的目的是在防止有價證券之溢發及不肖之徒偽造有價證券之弊害。發行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所發給的憑證(如:股票、公司債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等)都是要式的有價證券,依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 證券之發行。
 
二、有關法令
1.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1)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2. 證交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規定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並於交付前公告之。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應經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主管機關規定之。違反者將依第一七七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益憑證)發行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司法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
   
 
三、簽證所需具備之文件
1. 股票:
 
(1) 經濟部(或建設廳、局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設立及增資公文正本(由本行加蓋「本簽證案已由兆豐商銀受理申請」後發還)。
(2) 公司變更發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3) 公司章程乙份
(4) 設立未滿一年者,應附發起人名冊。
(5) 股東簽證申請書乙式三聯(本行提供)。
(6) 切結書乙張(增資發行可免,切結書由本行提供)。
(7) 簽證契約書(本行提供)。
(8) 股票樣張。
(9) 簽證印鑑卡乙份(第一次申請簽證之公司)。
2. 公司債:
 
(1) 證期局核准函正本(由本行加蓋「本簽證案已由兆豐商銀受理申請」後發還)。
(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3) 發行公司董事會同意募集公司債之會議紀錄乙份。
(4) 債券簽證申請書乙式三聯。
(5) 簽證契約書。
(6) 債證樣張。
3. 股款繳納憑證
 
(1) 證期局核准函正本(由本行加蓋「本簽證案已由兆豐商銀受理申請」後發還)。
(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3) 簽證申請書乙式三聯
(4) 簽證契約書
(5) 股款繳納憑證樣張。
  4. 受益憑證:
 
(1) 證期局核准函正本(由本行加蓋「本簽證案已由兆豐商銀受理申請」後發還)。
(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 。
(3) 公司章程影本乙份 。
(4) 簽證契約書 。
(5) 簽證申請書乙式三聯 。
(6) 受益憑證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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