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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sa 金融卡盜領及冒用損失之責任歸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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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客戶之 VISA 金融卡如有脫離占有等情形,未依本行規定掛失前,除另有約定由銀行負擔之損失外,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
| 二、 |
客戶之 VISA 金融卡如有脫離占有等情形,經依本行規定辦妥掛失後,自銀行受理掛失停用並完成電腦登錄時起所發生之損失,全數由銀行負擔,但有下列第三、四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 三、 |
自客戶之 VISA 金融卡發生脫離占有等情形時起至完成掛失停用登錄手續為止,因第三人冒用於消費簽帳所生損失(不包括須使用密碼之消費或提款交易)由銀行負擔,但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且銀行能証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概由客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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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戶知悉 VISA 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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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未於 VISA 金融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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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於辦理 VISA 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銀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 四、 |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無論發生於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後,被提款盜領及冒用消費簽帳所發生之損失概由客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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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之冒用為客戶容許或故意將 VISA 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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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
或其他辨識客戶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知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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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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