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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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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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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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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額度內,得可一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申請時應出具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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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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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指申請本貸款之留學生應在本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博、碩士學位,其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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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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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留學生本人單身者,為與其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資料;留學生父母離婚者,為與負擔扶養義務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資料 ; 留學生父母皆歿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資料;留學生本人已婚者,為與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資料。 |
| 留學生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工作為無需納稅者,應提供薪資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據以認定其家庭年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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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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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國內親屬,指國內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留學生本人為申請人時,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人擔任保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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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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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本人有轉學及留學生本人、申請人、保證人等通訊地址變更相關事項,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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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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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用途為提供留學生出國留學之需,撥貸後,應即於承貸銀行結購外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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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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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得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代辦作業手續費用由本部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