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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結匯身份應備證件
 
1. 公司、行號、團體,持主管機關核發證件。
2. 自然人:
 
(1) 年滿二十歲,持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於每年結匯額度內逕行辦理 結匯。
(2) 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於新台幣五十萬元內結購旅行支出除身分證外尚須提示機票或簽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3. 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得逕憑申報書辦理結匯之每筆結匯金額為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外國法人應授權在台代表或我國內代理人,外國金融機構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辦理申報。
   
  二、結匯額度
 
1. 除公司行號進口貨款、無形貿易支出外,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累積結購或結售之匯款額度如下:
 
(1) 公司及行號為五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2) 團體及個人為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2. 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得逕憑申報書辦理結匯之每筆結匯金額為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三、客戶填寫申報書
1. 結匯金額等值新台幣50萬元以上應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
2. 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台幣50萬元應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結購單
   
  四、出國結匯
    一般結匯
   1. 結購外幣現鈔
    交易幣別
     目前本行買賣之幣別計有:
 
   2. 結購旅行支票
     本行買賣之旅行支票:
 
    機場結匯(中正機場分行 全年無休 上午6:30至下午8:30)
    於機場辦理每筆結購(售)外匯金額未逾三千美元之旅客,得憑出示之出、入境證照,逕行辦理結匯,免填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別及結匯性質等。
  五、大陸地區間接匯款
 
1. 自然人:
  結匯性質限制
 
a.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匯款
 
(a) 申請人及受款人限定為個人
(b) 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僅能列記為 「捐贈匯款」 及 「贍家匯款」,以其他性質列記均屬違規。
b.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c. 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2. 法人: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 ; 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3.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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